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09]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精神,决定2009年继续评选“湖北名师”。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及程序
(一)湖北初等学校名师、湖北中等学校名师评选条件
湖北初等学校名师、湖北中等学校名师原则上除符合特级教师(中专学校高级讲师)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教龄满15年以上。
2、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教学工作量,教师每学年不少于400课时;小学校长(含副校长)不少于220课时;中学校长(含副校长)不少于260课时。
3、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独到的教学风格,撰写了教育教学专著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为同行所公认。
4、所培养的学生中,有公认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贡献者。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积极参与所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6、在省内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7、本市、州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不少于5人;已评选名师的地方,应在当地已评选的名师中推荐。农村学校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湖北省高校教学名师评选条件
1、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教龄满15年以上。
2、具有教授(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副教授)职务,长期从事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承担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
3、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60课时;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40课时;科研为主型教师每学年必须系统主讲1门以上课程。
4、师德高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与改革,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主讲课程为省级优质课程,且在全省同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开发、引进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注重教材建设,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