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承担省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获得省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7、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8、本校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教授(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副教授)不少于5人。
9、对长期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教学效果特别好、特别受学生欢迎,或连续三年被学生评为最受欢迎的教师,且符合条件1、2、3、4、7、8的教师,学校可推荐申报。
湖北名师评选程序,按《湖北名师评选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一)湖北初等学校名师、中等学校名师评选程序
1、教师自荐。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湖北名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自我推荐。
2、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投票决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教育局。
3、县(市)教育局考核推荐。县(市)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考核时,要认真听取其所在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县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市(州)教育局。
4、市(州)教育局评选推荐。市(州)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县(市)教育局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考查、考核,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然后投票决定推荐对象,在市(州)日报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我厅,并附公示报纸。
5、课堂教学测评。省教育厅对各地推荐的中小学名师候选人,进行课堂教学效果测评。届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听课教师和学生对名师候选人课堂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将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名师评审的一项重要指标。讲课的时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凡不参加课堂教学测评者,视为放弃。
6、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省教育厅组织湖北名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决定湖北名师人选,在全省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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