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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程序

  1、教师自荐。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湖北名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自我推荐。

  2、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职能处室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投票决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校园网、宣传橱窗及推荐人所在院系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我厅。

  3、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省教育厅成立湖北名师评审委员会,对各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决定湖北名师人选,在全省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予以确定。

  二、推荐名额

  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1。推荐名额按专任教师数分配,同时,对“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实施效果好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初等学校、中等学校推荐名额合计10人以下的市可以推荐1名校级干部,10人以上的市(州)可以推荐2名校级干部。

  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名师推荐名额根据学校专任教师数确定,1000人以下的学校可推荐1名,1000-2000人的学校可推荐2名,2000人以上的学校可推荐3名。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名师候选人按一校1人推荐。

  三、评选推荐时间

  请高等学校于4月10日以前、各地于5月15日以前将推荐人选及申报材料、事迹材料报送我厅教师管理处。逾期视作放弃,不再受理。省直单位和大型厂矿企业、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有关市、县教育局在部署湖北名师评选工作时,要统筹予以考虑。

  四、评选推荐要求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湖北名师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程序,坚持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关于湖北名师推荐人选的报告;

  2、《湖北名师推荐人选名册》(见附件2)一式2份,并附Excel电子表格;

  3、《2009年度湖北初等(中等)学校名师推荐人选综合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一式15份;

  4、《2009年度湖北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人选综合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一式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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