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鄂教师[200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其中教研人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由于我省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
二、评选原则
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
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评选条件
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四、评选名额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中关于“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的规定,我省第八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40名(不含破格推荐人选)。为确保评审质量,省将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进行。各地应在省分配的推荐名额内推荐上报特级教师人选(推荐人选分配数见附件二),省直单位和大型厂矿企业、高等学校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推荐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推荐上报。有关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部署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时,必须将上述学校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分配适当名额。否则,省教育厅将不受理该市、州、县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