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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和程序是:

  1、教师自荐。学校组织教师学习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我推荐;

  2、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3、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推荐。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考核时,要认真听取其所在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县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市(州)教育局。

  4、市(州)教育局评选推荐。市(州)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县(市、区)教育局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考查、考核,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现场听课。然后投票决定推荐对象,在市(州)日报或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我厅。各地要将现场听课方案在组织实施前报我厅教师管理处,我们将组织学科专家参与现场听课,了解掌握推荐对象现场授课情况。

  5、省教育厅评审,报省政府确定。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投票通过特级教师人选,并在全省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报省政府确定。

  六、组织领导

  评选特级教师是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评选条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县(市、区)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考核小组,市(州)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各县考核小组、市(州)评选委员会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特级教师、校长、中小学教育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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