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一些具备
企业破产法破产要件规定的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启动企业破产程序,使该企业主体真正退出市场,做到优胜劣汰。对于暂时因资金问题陷于不良经营状况的企业,要采取“统筹兼顾、放水养鱼”的方法,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保障企业长远发展。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要坚持优先保护劳动者债权的原则,关注民生民意;要切实加大力度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把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关,严防利用破产程序转移、隐匿财产,恶意逃废债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性工作。各级法院要根据债权人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果断采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谨防中小企业主恶意倒闭、逃废债务的行为发生,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恶意倒闭、破产负有责任的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边控、限制出境等有力措施,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车间、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应优先实施活封,以免激化矛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要建立有效的查封财产保管机制,防止企业财产在查封后的流失。同时,对需要及时变现的,要加快财产的变现速度,尤其是易损易耗的保全物品需要紧急处理的,要及时依法变价保存价款,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放大,确保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需采用诉前禁令的,必需由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可以通过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解决的问题的,不宜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各级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性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不要随意查封、冻结党政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的基本帐户、办公大楼及相关人员的专门用车。
六、要加强矛盾调处工作,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全面落实我院“三项硬要求”的工作部署,努力以调解方式化解纷争,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在工作方法上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以缓解企业生存压力。对于依照法律下判不利于矛盾纠纷实际解决的案件,要认真贯彻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的调解工作原则,多做当事人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尽量争取用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要在案件立、审、执的各个环节上加强与多方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诉讼案件,单靠法院内部某一个部门或者法院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多方的沟通协调。在法院内部,要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同一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业务处理中不发生冲突。在法院外部,要积极争取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尽早出台涉诉企业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法院则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有效实施相关对策措施。必要的时候,法院还可以到金融、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保涉及涉案企业、员工生存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得以妥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