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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4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政府性资金监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安排使用非税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集中调剂。

  第三条 非税收入调剂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负责政府调剂收入的统一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 收取与免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除本办法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下列规定征收政府调剂收入:

  (一)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征收的各项收费收入和分成(返还)资金按15%计征;

  (二)其他收入(如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租收入、资产变价收入等)按10%计征(已纳税费可以抵缴政府调剂收入);

  (三)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如需追加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其追加的部分按50%计征。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指标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第五条 凡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调剂收入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解;未纳入的,在票据结报核销时一并缴纳。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政府调剂收入: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缴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

  (二)政府专项收入,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人防建设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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