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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分步实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2月底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以及扶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分离发展服务业。牵头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重点工作范围的可分离情况,做好重点企业的辅导、引导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底前)。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各部门要以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抓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理清思路、创新举措,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确保分离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各部门要做好分离企业的后续服务,对企业发展中的困难,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要尽力给予解决,确实难以做到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取得企业的理解,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真正落到实处。

  五、扶持政策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从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建筑安装、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服务业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实体。

  (二)具体政策措施。

  1、对2009年1月1日起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其形成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在第1年给予80%补助,第2年和第3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50%补助。

  2、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涉及不动产过户所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上述补助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其他专项资金安排时向分离成绩明显的工业企业倾斜。涉及区属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3、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

  4、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占地面积较大的物流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

  5、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需新供地的在供地安排上优先考虑,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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