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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市银监局关于大力推进担保贷款工作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七)积极拓展抵押登记范围。市国土部门要依法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确权登记,对优惠地价的土地应按评估价值全额登记;市水利部门要依法开展小水电站整体经营权的抵押确权登记;市农业部门要依法开展养猪专业户大棚、食用菌种植户的菇棚、大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确权登记,建立可操作的流转办法;市工商、公证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拓展动产质押和股权等权利质押登记管理业务,努力增加有效抵(质)押物。

  (十八)延长房产、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期限。短期贷款抵押物登记期限原则上可延至3年,具体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登记部门应按银企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登记;中长期贷款抵押物登记期限则按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与贷款期限相一致的原则执行。在贷款期限内,各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另立名目重复评估、公证、鉴证和收费。

  (十九)减少行政收费。根据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原则,对企业抵押登记期限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对因清偿不良贷款处置房屋、建筑物以及土地而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权限内的相关营业税与契税等给予减免;对小企业法人(或者股东)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非住房抵押登记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国土、房管、公证部门尽快制订集体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抵押登记的实施办法,实现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情况下成为有效抵押财产。

  七、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二十一)全面落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确保各项配套政策和补偿资金到位。考虑我市小企业信用实力相对较弱的现状,适当提高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标准,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二十二)设立政府性贷款周转金,帮助企业进行大额贷款到期转贷。制订完善操作办法,规范周转金的合理使用。

  (二十三)建立创新性担保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创新性担保抵押贷款经法律程序追偿后的本金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十四)建立财政存款与小企业贷款挂钩机制。对在推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创新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在财政存款的配置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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