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平安农机”示范县(区)的通知
(津农委〔2009〕2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6〕1号)精神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津农委〔2006〕62号)的部署,各区县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活动中,各区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经过区县自评推荐,市级复评,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蓟县、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等10个区县达到了“平安农机”示范县(区)标准,市农委决定对以上10个区县进行表彰,授予天津市“平安农机”示范县(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