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改造,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改造费用。
第五条 沿街店面招牌的设置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房屋外安装店面招牌、空调器、太阳能等设施,安装方案经保护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店面招牌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店面招牌的养护管理。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招牌,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可根据保护整治单位的证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应承担的修缮费用数额。
第七条 房屋修缮原则上采取不腾空作业的办法。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腾空作业的,经保护办公室同意,可参照《
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搬家补助、临时周转补助。
第八条 街区内房屋按规划需搬迁或拆除的,或因使用面积较小难以进行改造的,对房屋所有人按照
《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
《市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九条 对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实行统一保护和修缮时,由保护整治单位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由典权人、抵押权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对产权不明、有产权纠纷或所有人无法到场签订协议的房屋,先由使用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待条件具备后,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