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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合法原则。开展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促成案件合理解决,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调解与决定相结合原则。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久拖不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五)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七)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依法调解的其他案件。

  七、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社会组织参与调解。

  八、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是非责任,进行沟通协调;

  (四)促成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审查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

  (六)行政复议终止审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九、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十、经行政复议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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