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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下发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9月27日专题会议纪要(1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改善麻风病患者医疗、生活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

  2008年11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麻风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逐步改善麻风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条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麻风病人的关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现行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进行改革。现对全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麻风病防治工作机制,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深入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全省设立武汉、荆州、孝感、十堰、黄冈、恩施等六个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集中收治全省麻风病人和麻风残疾患者;全省现有各级皮肤病防治所(麻风村)承担的麻风病预防控制的职能,整体移交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各级皮肤病防治所(麻风村),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改革调整。全省麻风病防治工作形成“预防和治疗分离”的格局,以增强全省麻风病防治服务能力,改善麻风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条件,提高麻风病患者的生存质量。
  三、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
  全省在武汉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十堰市、恩施自治州设立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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