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由所在市州卫生局管理,业务技术接受省级麻风病防治机构指导。
六个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人员在编制内选定。由所在市州卫生局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竞争,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2、工作职责
(1)负责所承担地区的麻风病患者的收治和管理;
(2)负责所承担地区的新发现麻风病人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以及麻风副反应的处理;
(3)负责所承担地区麻风病的残疾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4)负责所承担地区的麻风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5)负责所承担地区的麻风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3、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
六个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的人员、业务和发展等经费由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其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省财政按政策补助50%、所在市州级财政解决50%;留院病人生活费和医药费由省财政按政策标准列入预算;基建方案按照有利于麻风病人的收治、有利于麻风病防治机构的资源整合、有利于今后麻风防治中心发展的原则由所在市州政府拟定,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二)改革现行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置麻风病防治科室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置麻风病防治机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其人员编制,在同级卫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防治工作职责
(1)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麻风病疫情监测、报告和评价工作;
(2)负责所辖地区预防麻风病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3)负责所辖地区麻风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4)负责所辖地区麻风病残疾预防与指导工作;
(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麻风病防治工作任务。
3、六个区域性麻风防治中心以外的其他麻风防治机构予以妥善处理。
原有的各级皮肤病防治所可以改造成专科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继续从事医疗业务,对不具备独立开展医疗业务的单位,实行归并或撤销。对皮肤病防治所(麻风村)中原从事麻风监测、预防专业人员,通过当地卫生、人事部门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选择人员到各级疾控中心,继续从事麻风病的防治工作。对原有皮肤病防治所已离退休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机构撤销的,其人员由当地政府制定政策予以妥善安置。原皮肤病防治所(麻风村)的房屋及固定资产由所在地政府统一进行整合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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