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工商发〔2009〕3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们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市局《关于规范营利性中介组织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商〔2003〕7号,2003年4月28日起施行)
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手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的通告》的通知(渝工商企〔2002〕14号,2002年8月2日起施行)
3.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渝工商企〔2003〕23号,2003年12月2日起施行)
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册登记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工商企〔2003〕20号,2003年9月22日起施行)
5.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在“百个经济强镇”设立的小型公司制企业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工商企〔2003〕12号,2003年6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