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发〔2009〕1号 2009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经济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有关意见,结合我省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审理好涉企业债务案件,防范和化解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带来的各种风险
1.坚持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原则。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坚持尽量救活企业的司法理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帮扶企业应对困难,维护我省民营经济大省的领先地位,增强企业家的创业、投资信心。
2.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的重大案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下级法院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以支持当地政府妥善化解风险,促进矛盾纠纷的统筹化解。行使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和执行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上级法院适时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诉讼中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不要使企业停工停产,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但对于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和继续经营前景黯淡的企业,要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依法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
4.及时采取“边控”等防止债务人逃匿的措施。对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确适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限制出境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浙高法〔2008〕65号),依法及时采取先行“边控”、“注销护照”等相关措施,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的规定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