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保障证券、期货、信托市场的稳定运行。对我省经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委托理财、私募基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涉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新类型案件,应积极探索,妥善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与监管并重,为金融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1.妥善审理保险类纠纷案件。配合我省保险业创新的主导方向,支持具有浙江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案件审理中要从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利益,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认定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证明标准有困难的,应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12.依法制裁金融犯罪活动。及时审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08〕352号),慎重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类刑事案件,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为生产经营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员筹集部分资金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按集资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金融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三、审理好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3.妥善审理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案件。做好在中央扩大内需、提振经济措施推进下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案件可能上升的充分预期和准备,总结土地使用权流转、建筑工程、道路施工、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等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以稳定大局为基本原则,依法审理,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特别要积极支持改善民生、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为我省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投资、保增长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4.依法审理房地产纠纷类案件。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支柱产业的地位,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行为,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依法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