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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3.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审理民间借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等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对债权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于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涉“三农”、金融和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也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要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竭力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24.健全诉讼便民机制,妥善把握执行原则与方法。通过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扩大并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加强诉讼指导、健全涉诉信访机制等系列措施,千方百计降低诉讼门槛,关注涉案民生,方便群众诉讼。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处理涉企执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执明传〔2008〕第4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注意把握好涉企案件的执行原则,在执行方式上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切忌简单化和片面性,在执行过程中要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

  25.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发〔2008〕41号)的要求,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大要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研究、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提高对下业务监督和指导能力。

  26.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各级法院应将确保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加强法院“两庭”建设、法院信息化等自身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在通过建立法官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等措施,着力提高我省法官队伍服务经济大局的能力与水平的同时,将法院工作当前面临的办案压力大、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物质装备保障条件紧张等困难向党委、人大和政府如实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以进一步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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