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浙高法〔2008〕346号 2008年11月28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企业经营困难,各地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地方还发生了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年关将至,既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也将是农民工欠薪纠纷的频发期。11月11日齐奇同志批示:“全省各级法院务必高度关注各地农民工年终付薪等涉案民生问题。着力依法追索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着力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调解劳企纠纷,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全力支持党委政府防范矛盾交汇引发社会动乱,保障大局稳定。”现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就今冬明春做好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从关注涉案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审理执行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工作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清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重视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千方百计帮企业度难关,帮职工维权,帮党政维稳。
二、降低诉讼门槛,加大司法救助,方便农民工诉讼。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深化落实“三项承诺”,热情接待来访农民工,耐心解答咨询,积极指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努力做到不使其因不懂法律和诉讼规则而畏诉、败诉。要建立快捷、方便、畅通的立案通道,继续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假日立案、允许口头起诉、提供格式化诉状等便民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农民工案件立案专席。对有证据初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可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我省法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必要的救助,并努力做好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思想安抚,防止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