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行政区域针对同一项目相互多头交叉引荐的,由最终投资地举证第一信息来源,视为引荐方。
(四)各地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政府设立的各类招商机构。各类非官方机构(含企业)、个人的项目信息应通过上述政府机构纳入本办法实施共享,对非官方机构、个人的奖励措施由各地自主制定实施。
三、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不适合本区域产业定位的或与本区域产业链不相配套的;
(二)受本区域资源要素制约或相应准入条件制约而无法落户的;
(三)投资方对投资条件有特殊要求、本区域不能提供或不能满足的;
(四)已掌握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但外方不愿投资本区域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落户本区域的。
四、操作方法
(一)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作为全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对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进行汇集、跟踪、确认和考核,以及重大引、受荐项目的协调等。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指定外经贸部门或招商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本地区的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各参与单位的信息提供通过该部门实现。主管部门还负责当地引、受荐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掌握;协调引、受荐双方的互荐关系;布置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汇总和定期报告当地工作成效等。
(三)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互动交流平台,实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备案制度。由市外经贸局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记录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受荐双方信息、项目信息互荐落实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的单位提供信息的要求:
1.引、受荐双方已有初步联络,达成并认可外资招商项目信息转移的,双方应签署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互荐确认书,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局报送确认书和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由引荐方录入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
2.引荐方掌握项目信息但未指定受荐对象,可通过当地主管部门上网录入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由市外经贸局选择落实受荐方。市外经贸局应督促引、受荐双方签署书面确认书,并在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中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