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较高知晓度,但资信状况严重不佳的商标不予认定驰名商标。资信状况严重不佳包括:因重大违法经营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重大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
第十八条 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真正的争议,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下列情况:
(一)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被告原则上应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主动向被告核实案情,审查被告的主体情况、与原告是否有关联关系;并充分向被告释明案件裁判可能带来的后果,以防止原告虚构案情,制造假案。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进货渠道,被控侵权标识的印制者或销售者,被控侵权商品或行为的存续时间、被诉侵权行为的目前状况以及商品产量、销售量。
(三)被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动机。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刻意制造案件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对已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生效判决应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
第二十条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对某一商标驰名状态的认定,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只在裁判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表述,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不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称谓,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
原告不得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如原告提出该项请求的,法院应向其释明,要求其变更;原告如坚持不进行变更,应驳回其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一条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院无权受理。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须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拟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判决前必须书面报请省高级法院审查。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