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9〕2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五日
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州市市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苏州市规划局是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规划局各区分局和太湖度假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制度。
第五条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第六条 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七条 凡属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
(一)不符合农村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二)违法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未处理以及未处理完毕;
(三)位于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已列入拆迁(征收)范围以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范围;
(五)未列入镇村布局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内(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的危房翻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