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并应当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私有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农村居民私有住房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以及市级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在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方案应当先经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四)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图、图集。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事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农村居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村庄规划区内申请进行建设农村居民住房的个人应当附房屋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意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宅基地初审意见和派出所对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的核实意见。
(三)规划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
(四)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原宅基地情况、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公示意见或者听证意见。
(六)依据申请表、村委会意见、公示意见或者听证意见和国土管理部门、派出所意见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建筑图纸、听证意见等规划必备的资料,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