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报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宅基地面积按照《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改建的农村居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申请新建、扩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农房建设用地(宅基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私有住房建设,逾期不建设私有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施,并参照以下技术规定:
(一)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层;
(二)层高:平均层高控制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三)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45米以内;
(四)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
(五)立面形式:以苏州传统建筑风格为主,粉墙黛瓦的建筑色彩;
(六)檐高、间距、退界和不同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和邻房的正常使用。
下列建筑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翻建的危房;
(二)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
(三)被遮挡的建筑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附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后管理工作,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