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200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拟定的《苏州市200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五日
苏州市200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稳价格,推改革、促和谐”,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力争实现2009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不高于上年水平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实施200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控制责任分解目标
(一)继续对各市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2009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为: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自编指数)涨幅不高于苏州市区2008年水平。
(二)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医疗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药品市场零售价格、公房租金、市内公交票价以及民用电、管道煤气、自来水等1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见附件)。
(三)公安、建设、环保、国土、质监、工商、教育、卫生、房管、水利(水务)、交通、食药监、农林等13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为目标责任制,即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乱收费、不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价格调控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价格宏观调控、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带来不利影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9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不高于上年水平”的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继续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着力防止价格总水平大起大落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工作大局的影响。
一要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由12个市、区政府(管委会)、19个相关职能部门与苏州市政府签订价格调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签约地区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不突破预期目标,确保1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不突破预期目标,确保13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不出现乱收费现象。从而确保全市年度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