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
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8号),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资源,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以下简称宏观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全市性统计信息。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统计数据资源包括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本部门通过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经济社会情况的数据资源。
三、统计数据资源的内容包括《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宏观数据库等所需的数据;用于监测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数据;市领导要求市统计局提供的各类数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省、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全部数据。
(二)宏观数据库统计指标体系中的全部统计数据。
(三)为市人大、市政协“两会”提供的初步统计数据。
(四)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以及监测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数据。
(五)市领导需要的其它数据。
四、市统计局作为全市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与各部门协商确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分类标准、规定统计口径范围、规范指标计算方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标准。
(二)牵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建设,组织各共建单位开展需求调研和分析工作;研究、设计和建立面向管理需求,密切结合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数据质量有制度保障的宏观数据库指标体系;制定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工作制度,与相关部门商议、确认共享信息的内容、权限、时间、方式等,确定全市信息共享目录;根据监测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修订统计调查制度,补充新的调查项目,更新、完善宏观数据库指标体系;对宏观数据库的主要指标数据进行汇集、整理、审核及质量评估;制定宏观数据库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和分阶段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搭建宏观数据库查询平台,向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三)为满足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数据的需要,更好地加强对统计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根据各部门现有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部门统计资料、行政登记记录等数据资源制定《苏州市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目录》,并根据部门统计制度的变化定期调整和修订《苏州市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目录》。
根据监测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需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主要综合性监测评价体系的内容与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的原则,制定《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评价指标部门监测目录》,并根据指标体系的调整变化适时修订公布。
(四)制定全市数据质量评估和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目录,按照数出一门、确保质量的原则,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做好各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确认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适时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
(五)根据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要求,开展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
五、各有关部门作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本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及时补充反映本市本行业特点的统计指标内容,建立调查制度,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各部门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需提供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