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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形成的担保责任余额年度增长部分给予1%的财政补助,其中对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责任余额增加0.5%的财政补助。

  (四)探索建立全市产权(企业)交易市场,为企业资产重组、购并联合创造更好环境。

  (五)进一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查处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七、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认真组织好农产品收购工作,按国家确定的价格收购稻谷,并落实好粮食储备;明年按照国家要求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较大幅度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赔、购买农机具补贴等标准。

  (二)明年财政继续增加对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社会补贴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特殊对象补助水平。

  (三)从今年第四季度起调高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明年第四季度再次提高;明年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四)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继续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对城区110万平方米老住宅小区和185条街巷进行综合整治,市区新增绿地500万平方米,新建汽车北站公交换乘枢纽和3个公交换乘中心。

  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一)调整明后两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下调为8%;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为0.5%。实施后,减轻企业负担3亿元。

  (二)将与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5~10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付范围,预计全市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

  (三)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数给予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数的50%给予补贴;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单位用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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