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努力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凡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必须做到“四个不”,即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不决策,没有经充分评估论证的不决策,没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决策,没有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决策,力求使各项决策更符合市情特点、符合发展规律和公众意愿。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富民强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民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同时,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积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激励机制,完善立法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通过媒体征求意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推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立法质量。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有关规定,以及《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制定机关。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8年开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