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同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积极有效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2009年要完成包括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在内的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继续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试点开展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创建法治县市区的要求,出庭应诉率不低于70%,市政府各部门出庭应诉率不低于50%。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完整性。

  (九)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社会组织自律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在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求,坚持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凡是基层群众能够自主解决、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