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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与范围,切实加大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管理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8〕35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监管

  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别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一)下列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

  1.已进入规划部门行政许可程序(除当场拒不提供规划审批材料的)或者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的;

  2.临时建筑到期以后未续批的;

  3.市政府交由规划部门负责管理的违法建设。

  (二)市区范围内(包括城中村、无地队中已转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地块)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市区范围内涉及直管公房的违法建设,由房管部门报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二、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级监管

  坚持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责权统一、突出以区级管理为主、市城管执法部门侧重监管原则,对市区范围内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实行分级监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不断加强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监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政府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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