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09〕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剧,劳动关系稳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及欠薪逃匿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220号)。为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市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成立的“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劳动和社保局、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信访局、国资委、贸易局、苏州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特邀代表参加的“防范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指导全市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各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本地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指导本地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中,各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协调,做到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用工,并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国资委、贸易局、苏州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对于确因产能下降,生产任务减少需要调整工资结构,甚至减薪的,要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履行民主程序,避免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对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介入,为处置工作提供帮助;对发生业主逃逸等恶意拖欠工资的案件,要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职工基本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