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维权服务,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示范点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劳务输出办公室,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类农民工协会和工会组织,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维权保护。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务工人员动态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民工在输入地的就业、工作、生活、生育等情况,建立务工人员档案,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各项服务,使外出务工人员安心在外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培育和打造劳务品牌。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示范点乡镇要及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培育先进典型。要重点加强“一乡一品”的劳务品牌建设工作,全力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先进单位和艰苦创业的务工人员,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春风行动”、招聘会、集中输出等途径,广泛宣传我市劳务品牌,提高知名度,推动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开展。
六、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经费保障机制。2009年,市财政按照每个示范点乡镇8万元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示范点乡镇所辖村按每个村1200元安排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补贴。县、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配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专项经费,用于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对于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示范点乡镇要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财政局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七、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加强对各示范点乡镇、村和各培训机构的检查指导,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情况反馈。各示范点乡镇要明确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工作补贴挂钩,通过层层督查,确保示范点工作稳步推进。对各示范点乡镇2009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要采取半年度督查、年终全面考核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经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工作任务未达标的,将相应核减工作经费,直至取消示范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