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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8〕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上报的《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二月)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工作,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西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和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小组办 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和日常管 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职能 部门,要按照《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 征。市属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地税 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负有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不含个体工商 户),均是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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