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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国库经收处为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纳机构,经收的价格 调节基金应同其他财政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并及时划 缴。
  十三、代征地方税务机关、财政和国库应做好价格调节 基金收入的对帐工作。当月征期结束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在 次月10日内,编制《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对帐表》一式四 份,盖章后交国库核对,并将核对后的一份送市价调办。
  十四、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应 核对上季度基金征收情况(包括应征、已征和欠缴的情况),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价调办。
  十五、按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民,注重积累”的原 则,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动使用机制,将当年征收基金总 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 投放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十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 的原则,针对具体使用项目,分别采取借款、补助、补贴和 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扶持本地重要商品(肉、蛋、菜、奶等)生产基地 建设的,可采用借款不计基金占用费的方式,规定借款期限, 到期全额偿还。
  2、扶持重要商品(肉、蛋、蔬菜、食用植物油、大米、 面粉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对骨干流通企业采用贷款 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以支持企业增大库存,确保淡季或 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市场供应。
  3、当国内市场或本地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因市场供求 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引发价格异常波动时,对本市流通企业 (包括大型超市)用于外购商品保证本地市场供应的,政府 可以通过采用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降低市场商品零 售价格或保持商品零售价格不变,以便减轻群众生活压力, 维护社会稳定。
  4、扶持重要商品市场建设。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方 便人民生活,对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 采用拨款或借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市场建设。
  5、在重要节假日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副食品货源紧缺时,为鼓励贩运户组织货源进场交易及平抑 市场价格,对政府决定免收经营户摊位费和进场费的,政府 可对市场主办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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