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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6、当市场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 生活影响较大时,政府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 生活情况,适时进行动态价格补贴。
  7、当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部分商 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可对销售重要商品的企业因平抑市场价 格所发生的亏损进行价格补贴(主要包括进销差价、运杂费、 仓储费用、利息等补贴)。
  十七、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以 项目的形式,通过西宁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价调办申报,市 价调办对申请项目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论 证、评审,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方向的项目,将 其建议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
  十八、凡以贴息、补贴、补助等形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送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初 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 “先付后贴”的方式,项目单位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 清单;凡申请补贴、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单位 自筹资金已投入到位的资金凭证,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 拨付款项。
  十九、领导小组同意借款的使用单位,需有担保单位担 保,并与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签订用款合同。用款合同须 对用款单位的责、权、利、还款时间、基金占用费、违约责 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十、凡发生重特大紧急事件造成市场部分重要商品价 格异常波动时,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 价调办、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 公告。
  二十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 要设立专门帐户或专帐核算,健全基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 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 务报表和明细表。使用年度较长的,需报送季报和年终报表。 项目终结时办理财务决算。
  二十二、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要对投入的基金(补贴、 补助、贴息、借款)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 报领导小组研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凡不 履行用款规定、情节严重者,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五年内取消该企业和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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