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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2007年和2008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和2009年当期财务报表;

  5、为审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需提供2008年末企业贷款余额涉及的全部借款合同和2009年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银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企业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帐务处理。

  (三)贴息补助资金从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相关要求

  该贴息补助政策依托北京高端制造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执行,要求合作贷款银行确认贷款企业的贷款余额,配合企业出具流动资金贷款证明,对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余额负审核责任,并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监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和还贷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补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三)如发生银行出具虚假证明或与企业合谋弄虚作假的,取消银行合作资格及与该银行贷款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并予以公示。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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