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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9〕41号)


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我局于去年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体育局公文制发程序》(京体办字〔2008〕79号)。经过集中规范,各单位、各部门起草、制发公文的质量明显提升,使全局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水平得到了提高。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针对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我局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看,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市体育局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发文编号,个别单位未使用红头文件用纸;二是报请市体育局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三是将应报请市体育局审批的公文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和机关处室,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中涉及多个事项。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工作规则》和《北京市体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市体育局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各单位、各部门报请市体育局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体育局审批。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体育局决定。
  三、各单位、各部门报请市体育局审批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除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将应报市体育局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向市体育局报送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局领导同志个人。
  四、报送市体育局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对局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单位、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体育局报告情况,并附局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局领导同志批示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其他单位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局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对局领导同志批请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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