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供水、用水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减少水污染,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水的行为。
第四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效利用、讲求综合效益的原则,努力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节约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协调的运行机制,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方针、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研究、部署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任务、措施;审议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重大事项;检查、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