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制订下达各行业年度用水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
(三)负责节水设施的审查、审批、验收,节水技术产品的审查、认证;
(四)组织指导、协调节水工程建设,对各行业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对违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监察;
(六)承担政府节约用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群众性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加强节水科技培训,增强公众节水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推进公众广泛参与节水管理。对涉及群众用水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并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扶持。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浪费水的行为。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凡直接取用地表水资源或地下水资源并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使用城市(镇)公共供水日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农业地表水大中型灌区和地下水万亩以上集中井灌区,均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