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互联网兴奋剂药品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监测,禁止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对擅自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该类药品的网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据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肃处理。
(五)配合开展对化工类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治理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化工类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库存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财务票据等情况,看其是否存在违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自觉开展自查,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治理开始后,由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线索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对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的,要根据线索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对案件涉及相关部门的,要进行联合查处或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平行移送,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局;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协查。
(七)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含兴奋剂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的,责令企业召回,并督促其按规定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改工作。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兴奋剂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一律不得销售。
四、实施步骤
(一)全运会专用药品安全保障工作要围绕各赛区组委会的总体工作部署,在专用药品供应单位确定后,立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⒈自查整改阶段(3月1日-4月30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认真组织学习兴奋剂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局有关要求,深入查找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整改到位。
⒉全面治理阶段(5月1日-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