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固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建成使用,发挥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自治区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宁扩办[2009]1号)要求,对我市安排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进行了责任分工、任务分解。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区)长对本辖区实施的项目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负责人。
(一)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负责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分管项目建设,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和经常组织市(县、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集中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或法人单位)负全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市(县、区)发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建设内容建设等。
(五)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正确使用资金。
(六)市(县、区)监察部门:重点围绕中纪委《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五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一查中央政策措施是否落实;二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投向;三查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四查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五查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坚决快查严办重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重大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