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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固原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复查阶段。4月30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复查。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和企业要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各县(区)要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严格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0日前,固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6月5日前,固原市、县(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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