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决定从2009年元月1日起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年检原则上仍按照《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好今年年检工作,及时将年检通知转发给各煤炭经营企业,并对年检项目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质量。
二、建立年检责任制,煤炭经营批发企业的年检由各市初检后报省审批办终检,煤炭经营零售企业由各市负责年检。
三、为加强煤炭质量管理,要求各煤炭经营企业委托质检部门化验的要进行定期化验。企业年检要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不少于四次的化验报告和有效期质检协议。具体工作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四、各市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量标准为:产煤区不少于5万吨,非产煤区不少于2万吨,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安排确定。
五、各市年检煤炭经营企业时,要申报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认证相符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购煤普通发票原件,经审查无误后将复印件附在企业年检表后;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
通过这次年检要切实摸清各煤炭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和煤炭销售情况,便于下一步实行分类管理。
六、年检期间停止审批新的煤炭经营企业,停止办理企业变更事项。待年检工作结束后,按照新的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