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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落实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先进单位的通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落实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先进单位的通报
(赣市府字〔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与时俱进,攻坚克难,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消防宣传培训进一步深入,确保了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期间消防安全和全年火灾形势基本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根据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督查考评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完成2008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较好,且未发生有影响亡人火灾的于都县人民政府、上犹县人民政府、兴国县人民政府、石城县人民政府、大余县人民政府、瑞金市人民政府、赣县人民政府、会昌县人民政府、信丰县人民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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