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特种设备监察处。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