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四)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五)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和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八)符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等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鉴定评审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人员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在职的人员,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鉴于鉴定评审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非在职人员(含退休人员等),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
申请人员只能申报一个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