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鉴定评审机构推荐,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机构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后,将其纳入鉴定评审人员专家库。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完善鉴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抽取选定鉴定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机构应完善鉴定评审人员随机抽取机制,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确保鉴定评审人员抽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随机。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市局及相应区县局、分局。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程序应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评审、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送交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