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三)建立健全参保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全部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条形码业务档案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规定进行保留、归档。

  第五条 两区两市建立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等需报市基金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两区两市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业务办理政策依据、条件、程序等整理编印并形成宣传单张,在受理场所张贴并提供给参保对象索取、阅读。

  第七条 两区两市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时,应按照《关于对核定社会保险加收滞纳金若干问题的批复》(穗劳社函〔2005〕820号)和穗劳社局长办公会议纪[2006]30号文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条 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只转移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参保人退休当月由退休地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内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最后参保单位在本辖区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应同时打印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明细表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两区两市应做好对参保对象政策、业务经办的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市基金中心对投诉、信访案件进行答复。

  第九条 两区两市应积极做好经办业务复议诉讼案件的答复答辩、出庭应诉工作,并就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复议、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基金中心,并可提请市劳动保障局或市基金中心参与协调和应诉。

  第十条 参保对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比较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 定期报告制度。两区两市应定期根据市基金中心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