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吕政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理顺我市煤矿采矿权价款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4]1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晋国土资发[2005]247号)和《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7号),针对我市目前煤矿采矿权价款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2008年12月16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已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企业,于2005年8月8日以前缴清价款的煤矿仍按市政府吕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缴纳了部分价款的,2005年8月8日前缴纳部分仍执行市政府吕政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2005年8月8日后缴纳部分按照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的标准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