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评价办法
(一)对市本级的考核,省考核办依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两个方面进行。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作为表彰依据。评价办法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
(二)省对县(市、区)的考核,省考核办也依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指数两个方面进行,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作为表彰依据。评价办法同样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
(三)市对县(市、区)的考核办法为:按90%的权重直接采用省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数的考核结果,然后再加上市对县(市、区)7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和奖惩分值。其中:市对县(市、区)7项指标的考核只考核发展指数,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和全市排名分段记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奖罚分的计算办法为,县(市、区)在省考核评价中的结果排名比上年进步奖分,退步扣分。进10名内的,每进1名,奖0.1分,10名(含10名)以上,每进1名,奖0.2分。名次退步在10名内(含10名)的,每退1名扣0.05分,退步超过l0名的,每退1名扣0.1分。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一)市本级和省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结果,省政府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对省辖市的前六名、119个县(市、区)的前15名和市属区的前5名给予表彰奖励。
(二)市对县(市、区)考核评价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发布,纳入年度综合责任制考核结果。同时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排位前7名和进步较大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县(市、区)为优秀,各奖励lO万元;排在前七名的其余县(市、区)为先进,各奖励5万元;其它县(市、区)在全省考核排名中比2007年前移20名(含20名)以上的,授予进步奖,奖励3万元。
(三)对市直承担考核调查统计和上报的成员单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得到满分,且在全省排名前五位的,每有一项奖励5000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和部门,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各县(市、区)在安全发展、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任一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表彰资格。生产安全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的;节能降耗方面,未完成节能降耗年度目标的;环境保护方面,未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任务或环境质量较上年显著下降的(以“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以上六个方面分别由市安监局、煤监局、煤炭工业局、环保局、计生委、综治办、纪检委等部门把关提出是否否决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审定。